農地使用證明簡介

農業發展條例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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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3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本條例中華民國72年8月3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者,得依前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上物&申請流程

一旦區域內有地上物,需佐證地上物存在於民國69年前,農證則可申請通過而若標的範圍有部分坐落於現行的既成巷道則以路地認定,需分割後方能申請,包含農業主管機關派遣現場會勘時間,整體流程約30天。

農證與重劃區稅金關係

重劃區 :

細部計畫未發布前得申請農證,免稅,短期轉售獲利併入"綜合所得稅"。
細部計畫公布後農證無法核發,需繳納"土增稅"&"房地合一稅"。

國稅局認定標準 : 依照現有政府內資料進行認定,謄本內容,細部計畫等,一旦有書面資料,則無法用說明方式認定。

必要資料

  1. 本人填寫申請書(公所農業課拿取或網路上 google「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申請書」)
  2. 1 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1 個月內農地及建地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與建地地籍圖
  4. 都市計畫土地土地另檢附 一個月使用分區證明書正本地上有建物:(舊宅、三合院、平房)
  5. 民國 69 年之前就存在,提出證明(例如:門牌、房屋稅籍證明(公所財政課申請)、設籍戶籍謄本、用水/用電證明、航照圖等)
  6. 民國 69 年 6 月 1 日至 92 年 3 月 26 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甲(特定農業區)、乙(一般農業區、鄉村區)、丙建(山坡地保育地)有「農舍、鄉村住宅」
  7. 民國 69 年 6 月 1 日至 92 年 3 月 26 日,使用執照必須是「農舍」才可申請。
  8. 92 年 3 月 26 日之後,因非都甲乙丙建地只有「住宅」,故不能提出申請。
  9. 申請資格:
    1.擁有農地 0.5 分(500 平方公尺),申請土地上有農舍,農舍所有權人和土地所有權人要同人或直系親屬(父子母女、配偶可;兄弟不可)、承領、承耕(375 租約)關係都為限。非都農地:農牧、水利、林業、養殖、生態保護、鹽業、國土保安用地(改課田賦,民 76 年後停徵)都計農地:農業區、保護區
    2.共有人請附分管圖(依各個共有人持分範圍劃分,至少 1/2 共有人且面積大於本筆土地 1/2 以上共有人簽章切結,或 2/3 以上共有人簽章切結。)其它注意事項
    3.以建地所在地申請公所為主,例:農地在二林,建地在溪湖,申請人需在溪湖鎮公所申請
    4.103 年申請新增條件(非都市土地編為農業用地以外用得課徵田賦之條件):(1)75 年 6 月 29 日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2)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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