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單元簡介
臺中市第十二單元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
十二單元重劃區 又稱為 12單元長春自辦重劃區
本計畫區原屬於台中市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所劃設之後期發展地區。由於政府政策、時空環境變遷、大法官會議有關都市計畫人民權益解釋、以及原先劃設優先發展區已依附帶條件次第擬定細部計畫並完成市地重劃開發。民國 93 年 6 月 15 日發布實施之「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有關計畫圖、第十二期重劃區、部分體二用地、後期發展區部分)」案,將後期發展地區變更為整體開發地區,同時導入開發許可機制,訂定開發單元、開發方式以及開發優先次序原則,並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優先獎勵土地所有權人彙整開發意願,擬定細部計畫及自辦市地重劃。本計畫區屬整體開發地區第十二單元,並由土地所有權人匯集開發意願,向台中市政府申請代為擬定細部計畫,期藉由公私部門合作,引導 都市土地合理有效率之開發,並且維護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